(2007)灞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栗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灞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栗某。被告贾某,籍住同原告。原告栗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栗某诉称,其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大,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被告贾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栗某与被告贾某于198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0年1月17日婚生长子取名贾宇,1992年8月14日婚生次子取名贾源。近年来,由于被告生活消极,对家庭少有关心,而原告长期打工,家庭和孩子主要由原告照顾,久而久之,双方矛盾逐渐增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夫妻间并无太大矛盾,今后自己愿增强上进心,对家庭和孩子多家照顾,希望被告给予自己和好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倍加珍惜,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近年来由于被告懒惰思想严重,对家庭和孩子缺乏责任心,而原告为了家庭长期劳作,生活重担主要由原告担负,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被告态度诚恳,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今后积极向上,对原告和家庭多加照顾。原告理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栗某离婚之诉。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其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旭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