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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7-09-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绍兴县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与林志全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振兴铝业有限公司,林志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振兴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荷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全。上诉人绍兴县振兴铝业有限公司因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振兴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振兴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振兴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