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荣标、宋顺香与朱阿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标,宋顺香,朱阿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032号原告朱荣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原告宋顺香。被告朱阿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鹏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水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标诉被告朱阿海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荣标、宋顺香于200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标、宋顺香撤回对被告朱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荣标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