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民一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杭州信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水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信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上民一初字第1086号原告杭州信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陈佩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红,该公司职工。被告钟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信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水根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信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信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 丽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