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晓翠与许仕华、蒋江靖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翠,许仕华,蒋江靖,诸暨市凯森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翠。委托代理人马显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仕华。委托代理人周建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江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凯森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凯。上诉人杨晓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杨晓翠的主张不一致时未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杨晓翠上诉提出其受让房屋系善意取得等理由,���向二审提供诸暨市公安局工业新城派出所关于对许仕华的报案已于2005年12月23日立案的证明(未经双方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