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一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县振亚印染有限公司与朱军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县振亚印染有限公司,朱军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847号原告浙江绍兴县振亚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大山西村闸口。法定代表人沈冬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树宁,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县振亚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军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县振亚印染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县振亚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军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绍兴县振亚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