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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90一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小锋与党荣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90一1号原告武小锋与被告党荣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元月19日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小锋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党荣利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于2006年12月15日中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之母于今今春节期间意外受伤死亡,花费巨大,现父子均外出打工,住址不详,家门长期上锁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五)项及省、市两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案件退出程序的规定精神,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长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在本次执行中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