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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潘锡娟与李夏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夏定,潘锡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夏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锡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伟林。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夏定与被上诉人潘锡娟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夏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夏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