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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万安药业有限公司与李玉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万安药业有限公司,李玉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万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路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杜天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太平,该公司行政部部长。被执行人李玉练,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新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万安药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明确居住地,权利人于200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本院2007年7月27日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346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