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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418一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淑芳与高金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18一1号申请执行人吕淑芳与被执行人高金利(又名高金萍)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4)西民二终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4年12月中止执行。恢复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高金利暂无能力偿还,根据队西省、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案件退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裁定如下:(2004)西民二终字第033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中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鉴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