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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07-09-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余君楠与王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君楠,王小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583号原告余君楠(曾用名余君南),农民。被告王小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君楠诉被告王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君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余君楠负担。审 判 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