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07-09-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余君楠与王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君楠,王小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583号原告余君楠(曾用名余君南),农民。被告王小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君楠诉被告王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君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余君楠负担。审 判 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