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灞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振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枣园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俊毅、杨娜。被告董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振宇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铁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按规定向原告退付案件受理费72元,其余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