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兴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兴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