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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三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7-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公强与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公强,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临海市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三行初字第14号原告陈公强,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柳燕。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大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河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娄周敏。委托代理人龚朝晔。委托代理人方浩。第三人临海市建设规划局,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丁美华。委托代理人朱昌来。原告陈公强诉被告临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临海市建设规划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台行初字第125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07年7月11日受理后,于2007年7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君智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公强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公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公强负担。审判长  孙良挺审判员  叶介胜审判员  李明先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