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廷群与祝晓燕、孙仁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群,祝晓燕,孙仁夫,张利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51号原告李廷群,系柯桥万福隆物资调剂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志庆、黄宝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晓燕。被告孙仁夫。被告张利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群诉被告祝晓燕、孙仁夫、张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群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群撤回对被告祝晓燕、孙仁夫、张利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