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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廷群与祝晓燕、孙仁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群,祝晓燕,孙仁夫,张利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51号原告李廷群,系柯桥万福隆物资调剂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志庆、黄宝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晓燕。被告孙仁夫。被告张利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群诉被告祝晓燕、孙仁夫、张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群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群撤回对被告祝晓燕、孙仁夫、张利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