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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来会叶与王三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会叶,王三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来会叶,女,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三利,男,汉族,55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会叶与被告王三利砂石款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会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