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来会叶与王三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会叶,王三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来会叶,女,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三利,男,汉族,55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会叶与被告王三利砂石款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会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