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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信火与浙江三维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霍伟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信火,浙江三维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霍伟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信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志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三维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泽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伟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上诉人陈信火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7)虞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信火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信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信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依法减半收取1695元,由上诉人陈信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陈哲宇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