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连娓娓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143号原告连娓娓,西安市未央区顺达租赁站业主。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本市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怀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连娓娓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娓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娓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