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与陈少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陈少珍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民。委托代理人陆大海、张鑫。被告陈少珍。委托代理人王保丽。原告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山医院)为与被告陈少珍医疗费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目山医院委托代理人张鑫、被告陈少珍委托代理人王保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目山医院诉称,2006年12月12日,陈少珍在行驶过程中被车辆碰撞,在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的情况下,由天目山医院进行抢救,到2007年7月22日止,尚欠医疗费219853.09元未支付,故请求判决陈少珍支付医疗费219853.0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陈少珍辩称,欠天目山医院医疗费219853.09元属实。由于其父亲在2005年12月份去世,现母亲被小轿车撞伤后一直住在天目山医院治疗,目前没有生活来源而无法支付。天目山医院提交证据如下:1、2006年12月12日至2007年7月22日的住院费用清单。证明截止到2007年7月22日,已发生的医疗费为28425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64397.91元,尚欠医疗费219853.09元。2、同意书。证明陈少珍的长女王保丽同意用交通事故赔偿款来支付医疗费。陈少珍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陈少珍对天目山医院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天目山医院提供的证据,且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陈少珍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应予确认有效。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12月12日晚,陈少珍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与车辆发生碰撞后受伤,在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的情况下,由天目山医院进行抢救。到2007年7月22日止,总共花费医疗费用284251元,扣除已缴纳的费用64397.91元,尚欠医疗费219853.09元,目前陈少珍仍在天目山医院。本院认为,陈少珍因受伤在天目山医院就医,双方间的医疗服务关系成立。鉴于陈少珍存在尚欠医疗费219853.09元之事实,现天目山医院要求陈少珍支付尚欠的医疗费219853.09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少珍支付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医疗费219853.0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由陈少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