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革棉与刘云龙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张革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6月摘口向本院申请执行夫妻共产,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刘云龙外出打工,长期未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民初字第1199号氏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会茹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