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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7-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革棉与刘云龙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张革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6月摘口向本院申请执行夫妻共产,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刘云龙外出打工,长期未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民初字第1199号氏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会茹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