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与俞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俞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07号原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被告俞利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清琳、徐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利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