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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义县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安义县医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60号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1152号。法定代表人吕旭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先坤,男。被告江西省安义县医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城解放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庆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安义县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40元,合计1,0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