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告吕文林与王华山 、徐瑞成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林,王华山,徐瑞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42号原告吕文林,男。被告王华山,男。被告徐瑞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林与被告王华山、徐瑞成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林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文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