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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告吕文林与王华山 、徐瑞成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林,王华山,徐瑞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42号原告吕文林,男。被告王华山,男。被告徐瑞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文林与被告王华山、徐瑞成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林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文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