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许名、陕西天龙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许名,陕西天龙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301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负责人李宁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明理,男,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树礼,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许名,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龙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总经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许名、陕西天龙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许名、陕西天龙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欠款107451.41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