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南国织物整理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南国织物整理用品有限公司,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31号原告绍兴县南国织物整理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炎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平保仁。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南国织物整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南国织物整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南国织物整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