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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乐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高崖信用社与刘新华、王玉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高崖信用社,刘新华,王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乐执字第1187号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高崖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葛继顺,主任.被执行人刘新华。被执行人王玉国。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法律文书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