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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楼波浪与胡振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波浪,胡振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波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振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炬东。上诉人楼波浪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10日,上诉人楼波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波浪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波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楼波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