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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7-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白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伙同闫占龙、许某(另案处理)在灞桥区唐都医院门前的双建酒店一楼网吧内,乘杨某不备抢走黑色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2000元、20元美元、三星牌828型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后三人逃离现场。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放弃辩护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于2007年5月4日21时许伙同他人在本市灞桥区唐都医院门前的双建酒店一楼网吧内,乘在此上网的杨某不备,抢走杨某手提包一个,内装人民币2000元、美元20元、三星牌828型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后被告人白某等人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杨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某2007年5月4日晚9时许,她与男友陈东在灞桥区双建酒店的网吧上网,把包放在沙发上,陈东说他的朋友找他,就在网吧门口与两个人说话,突然其中一个个子低的男子过来把她的包抢走跑了,陈东就追,这个男子将包扔给另一个个子高的,陈东又去追个子高的男子,结果两个都没追上,她的包里装有现金2200元、120美元、20元港币、陈东的一部三星牌手机,还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2、证人许某证言证明,他是杨某的朋友。2007年5月4日他与杨某在双建酒店的网吧上网时,他的朋友白某与另一个男子抢走杨某的包。许某还陈述,他对杨某称自己叫陈东,在公安机关的初次谈话笔录中自己也谎称叫陈东。3、抓获经过证明,2007年5月27日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杨某电话报称,抢夺自己包的男子在灞桥区星雨网吧上网,公安人员于当日16时在该网吧将白某抓获。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许某、闫占龙在逃。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白某指认出自己于2007年5月4日抢走一女青年手提包的灞桥区双建酒店一楼网吧。5、被告人白某供述,2007年5月1日刚放假,闫占龙、许某找他,许某说放假期间有一个银川的女网友要来西安见他,肯定带有钱,让三人合伙把这女的包抢了。5月4号,银川的女孩来了,许某与闫占龙把女孩接到灞桥区双建酒店住下。晚上许某和女孩到一楼的网吧上网,他与闫占龙在网吧外面盯着,后许某出来,闫占龙挡了辆出租车,他冲进网吧,把这女孩放在座位上的包抢了,跑出网吧上了闫占龙挡的车,女孩追出来,许某假装拦车,他与闫占龙趁机下车跑了。包里有现金2000元、一部三星828手机、美元20元,还有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钱他与闫占龙花了,手机给了许某。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对于被害人陈述被抢财物数额与被告人供述不符,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以被告人供述的数额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8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闫金侠人民陪审员  徐旭来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敬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