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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房美星与临沂宇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美星,临沂宇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041号原告房美星,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宇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士文,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美星与被告临沂宇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07年8月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美星撤回对被告临沂宇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