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07-08-0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雪源。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罗中玉。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丽独任审判,于2007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以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雪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中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平时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产生争吵,现已发展到无法共同生活。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婚后,原、被告共同耕种黄泥岭果园,辛苦创建家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也不存在性格不合之说。原告提出离婚是事出有因,是受到其家人的挑唆,根本不存在感情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年××月××日结婚证二本,证明双方的婚姻状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有争执但均为系与对方家庭矛盾和经济问题,双方感情基本还是好的。2007年5、6月份,双方又因此发生矛盾,之后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够维持长久的,原、被告均是再婚,建立家庭实属不易,更应共同珍惜和爱护。原、被告庭审中陈述的纠纷和矛盾,本院认为有双方不注意沟通、交流的原因,也有双方再婚后与各自家庭不能协调相处的原因,但这均非会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帐号:12×××68)。审判员 叶 丽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允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