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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07-08-0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于某。被告由某。��告于某与被告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丽独任审判,于2007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因双方均已进入晚年,性格差异越来越明显,常为家庭琐事产生争吵,现已发展到无法言语沟通。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状况属实,但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不存在感情破裂。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因自己太主观使双方的沟通存在问题,引起原告的误会,但在今后的生活中会尽量加以改正,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年××月××日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状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原籍为辽宁省,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尽管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纠纷产生,但夫妻感情还是好的,且为了家庭双方也离开原籍共同至杭州创业。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双方性格差异有所显现,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已无感情可言为由,诉请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够维持长久的。原、被告结婚已近三十年,共同携手走过这漫长的岁月已属不易,况且双方还背井离乡来到杭州创业更为艰难,对夫妻感情应加倍珍惜和爱护。尽管近年来,双方的矛盾有所加剧,这有双方的性格所致,也有因年龄增长带来的问题,但该些是属于每一对夫妇在日常生活中均能遇到的,���仅存于原、被告之间,也并非会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关键在于双方如何正确对待。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多沟通、多关心,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于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帐号:12×××68)。审判员  叶丽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