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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07-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群方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濠晨织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群方机械有限公司,南通濠晨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0号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县群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齐贤镇西徐巷村谭家娄。法定代表人施迎灿,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濠晨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竹行镇神农村。法定代表人陈丕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南通濠晨织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绍兴县群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南通濠晨织业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期限内预交反诉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