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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07-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唐标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雁塔分局、西安日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唐标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雁塔分局,西安日报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陕西唐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122号甲3号。法定代表人胡宇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西芳,女,汉族,1954年1月24日出生,陕西唐标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雁塔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韦二西街11号。法定代表人傅金水,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冶明,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良,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日报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浩,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超,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富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陕西唐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雁塔分局、西安日报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