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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07-08-0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民委员会与胡永凯、西安浪淘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民委员会;胡永凯;西安浪淘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小军,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胡永凯,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浪淘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批发市场北门。法定代表人井都存,该公司执行董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马京平,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胡永凯、被告西安浪淘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立省审 判 员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葛 峰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