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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07-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庄春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