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兴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07-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兴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肖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