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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07-08-0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慧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乙。上诉人俞某甲因抚育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俞某甲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某甲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依法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俞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