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07-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加易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艾达美视服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加易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艾达美视服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353号原告绍兴县加易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被告浙江艾达美视服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加易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艾达美视服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加易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加易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艾达美视服饰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