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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07-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范林与斯力工、斯明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林,斯力工,斯明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范林,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新闻报干事,住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118号5层2户.被告斯力工,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师范大学干部,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管祥,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学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斯明怡,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林诉被告斯力工、斯明怡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