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渝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07-08-3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熊桃英与新余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熊桃英;新余市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渝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熊桃英,女,1935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无业,住新余市。委托代理人胡小平(系原告儿子),男,1960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新余市地税局职工,住新余市。被告新余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梁晓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何东生,新余市人民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王伟民,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桃英与被告新余市人民医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熊桃英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桃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熊桃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涂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