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7-08-3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鲁双荣与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政府、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双荣,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政府,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鲁双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银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顺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绍兴生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百棣。上诉人鲁双荣因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07年8月31日,上诉人鲁双荣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双荣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双荣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鲁双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晓 法审判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傅海鑫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雅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