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7-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念慈与楼美琴、陈顺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念慈,楼美琴,陈顺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傅念慈。被告楼美琴,现羁押于浙江省女子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被告陈顺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念慈诉被告楼美琴、陈顺发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念慈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缪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