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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7-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念慈与楼美琴、陈顺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念慈,楼美琴,陈顺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傅念慈。被告楼美琴,现羁押于浙江省女子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被告陈顺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念慈诉被告楼美琴、陈顺发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念慈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缪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