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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07-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941号原告潘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潘某为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鲁国强独任审理,于200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不久由于被告生性好赌,整天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夫妻间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不和。2003年8月31日,双方矛盾终于爆发,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应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与我离婚的话,我工作了十几年的工资及我的一颗戒指,要求原告归还给我。关于原告在诉状上讲的原、被告相识、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均是不错的。关于原告在诉讼上讲到的我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没有经济来源,经常在外面赌博的问题等均是有异议的,我是经常在外面工作的,我不存在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情况,所以我也是有经济来源的,关于赌博的问题,小搞搞是有的,但我不是经常去的,一般是空下来的时候,没事干,去娱乐娱乐的,该小搞搞的输赢是不大的,我认为该小搞搞是正常的。根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归纳事实如下: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夫妻感情情况。1989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原绍兴县解放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不久,双方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不和,2003年8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生活,2006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诉,但双方实际并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绍兴县兰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二、原、被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乙,现与原告共同生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绍兴县兰亭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三、财产情况。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陈述,婚后无共同债权,现在被告处有婚后共同财产: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对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现在原告处估计有6万多元的积蓄,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原、被告在婚后不久,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以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且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06年11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教育撤诉后,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离婚后女儿张某乙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张某乙现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其本人也愿随原告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妥。而被告应当负担女儿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定期给付;当然,被告对女儿有探望的权利,原告负有协助的义务;关于现在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儿张夏灵由原告潘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张某甲应负担女儿的抚养费每年2,881元,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款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三、被告张某甲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对女儿张夏灵行使探望权,原告潘某应予协助;四、现在被告张某甲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原告潘某得电冰箱一台,被告张某甲得洗衣机一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建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