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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7-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义平与严卓慧、柴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平,严卓慧,柴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陈义平。被告严卓慧。被告柴迎庆。原告陈义平诉被告严卓慧、柴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炜强独任审判,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卓慧、柴迎庆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23日,二被告以投资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05年5月22日归还,杭州飞燕针织厂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二被告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现二被告不知去向,至今分文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及他们是夫妻的事实;2、2005年3月23日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2005年3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证明2005年3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据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要件,予以确认。并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严卓慧、柴迎庆因投资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卓慧、柴迎庆归还原告陈义平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严卓慧、柴迎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长 裘 虹审判员 方亚新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