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07-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成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苏谦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