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9-12-29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创易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华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翁南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创易精密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华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翁南安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3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创易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创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扬清路85号。法定代表人华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江苏苏州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华丰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新区文昌路1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被告翁南安,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东莞市石碣方盛精密器械加工场个体业主,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苏州创易公司与被告苏州华丰公司、被告翁南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创易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以情况变化,本案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创易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创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为2400元,由原告苏州创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燕仓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吴 宏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