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韩城矿务局房地产公司西安公司与西安乾景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铁路庙第一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矿务局房地产公司西安公司,西安乾景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铁路庙第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韩城矿务局房地产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影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跃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生,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乾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科技路企业广场B座11层1号。法定代表人唐平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成义,陕西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铁路庙第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随成,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矿务局房地产公司西安公司与被告西安乾景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事处铁路庙第一村民委员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矿务局房地产公司西安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矿务局房地产公司西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