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华飞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飞,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950号原告张华飞。委托代理人叶通明。委托代理人何晶晶。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民。委托代理人余月海。委托代理人汪红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飞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飞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3元,减半收取4676.5元,由原告张华飞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