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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叶明表与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表,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887号原告叶明表。被告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余渚村。法定代表人陈建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荣强,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建表87共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表诉被告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表于2007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