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下民二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7-08-30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青年时报》社与杭州远东外国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年时报》社;杭州远东外国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二初字第522号原告《青年时报》社。法定代表人章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林、丁忠阳。被告杭州远东外国语学校。法定代表人范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金虎。原告《青年时报》社为与被告杭州远东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外国语学校)广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盛华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7日、8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年时报》社委托代理人王惠林、被告外国语学校委托代理人沈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年时报》社诉称:2005年4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告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刊登广告,合同约定了广告费的支付方法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刊登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共计广告费1245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广告费,至今尚欠广告费74500元。2006年10月31日,原告曾向被告发函催讨拖欠的广告费,但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广告费7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370元(按每日0.5‰暂计算至2007年6月6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青年时报》社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广告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广告刊登发稿清单1份,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刊登广告的总数及广告费总额。3、广告价目表1份,以证明2005年度《青年时报》的广告价格。4、律师函及邮件查单各1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广告费的事实。5、广告费发票2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广告费发票的事实。6、进帐单1份,以证明被告已支付广告费50000元的事实。7、《青年时报》25份,以证明原告已刊登广告的数量。被告外国语学校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广告规格、刊登日期等内容,根据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刊登一份广告,广告费为63000元,现被告已支付50000元广告费,尚欠原告广告费13000元。对原告刊登的其他广告,被告认为其中2005年5月26日和6月1日刊登的专访不属于广告,其他报花并非被告要求刊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外国语学校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外国语学校对原告《青年时报》社的证据1、证据3、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第一项无异议,其余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欠款金额没有原告主张的多;对证据5提出其未收到;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2005年4月29日的广告是被告要求原告刊登的,其余广告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刊登。综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青年时报》社的证据1、证据3-4、证据6-7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2系原告单方整理的清单,对本案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5原告不能证明其已将发票交给被告,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5年4月25日,原告《青年时报》社与被告外国语学校签订广告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发布招生广告,广告的具体版面规格、刊登日期、版别、色别另定,广告单价按《青年时报》广告价目表打5折,付款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前付60%,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未按时支付广告费的,按应付广告费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在2005年4月29日的《青年时报》封面发布合同价为63000元的双通栏彩色招生广告。此外,原告未与被告协商,单方在2005年5月26日至8月1日的《青年时报》上刊登外国语学校招生的彩色单报花广告22次、对外国语学校的专访文章两篇。2005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青年时报》社与被告外国语学校签订的广告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外国语学校未按约支付广告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广告合同中约定招生广告的具体版面规格、刊登日期、版别、色别另定,因此,有关刊登招生广告的具体细节需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原告《青年时报》社未经被告外国语学校同意,单方在《青年时报》上刊登报花广告和专访文章,其要求被告外国语学校支付该部分广告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远东外国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年时报》社广告费13000元;二、被告杭州远东外国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年时报》社逾期付款违约金5196.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0.5‰暂计算至2007年6月6日);三、驳回原告《青年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4元,由原告《青年时报》社负担865元,由被告杭州远东外国语学校负担2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盛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珊